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5民初2244号
原告:褚国保,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焦作市昊森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610479413(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利辛县,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温县水利局,住所地:温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500570228X8。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国保诉被告河南昊森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国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国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褚国保负担。
审判长周长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