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02民初4582号
原告:深圳市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21号振华时代广场1201室。
法定代表人:殷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天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商城南单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天力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