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开骏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6执17386、173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开骏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士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77号、(2016)粤03民终9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77号、(2016)粤03民终9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77号、(2016)粤03民终9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