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5民初242号
原告:苏州金盈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文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园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万海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金盈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金盈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盈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1元,减半收取计6240.5元,由原告苏州金盈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业
书记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