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固安源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5民初2062号
原告:固安源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邢台市任县。
被告: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园区南路6号。
原告固安源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固安源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源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7元,减半收取计4513.5元,由原告固安源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业
书记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