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5财保10号
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016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913号9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4304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唐山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园区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2979035。
法定代表人:万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60096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1560096元的财产为其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创元方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6009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万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