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富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32830000T。
法定代表人:周章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丰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99451733G。
法定代表人:曹连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芦溪县上埠镇坪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坪里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323ME2894539F。
法定代表人:龙章萍,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西达美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芦溪县上埠镇坪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23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芦溪县上埠镇坪里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芦溪县上埠镇坪里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7492.4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芦溪县上埠镇坪里村村民委员会的价值共计67492.4元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