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837号

申请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丰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99451733G。

法定代表人:曹连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560183.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560183.9元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支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560183.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560183.9元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克明

人民陪审员  毛桂芬

人民陪审员  卢金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