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丰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99451733G。

法定代表人:曹连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3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价值581034.9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 强

审判员 曾莉华

审判员 谢智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