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赣0502执保288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法定代表人:秦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存款7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存款7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