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4民初1767号
原告:华夏恒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白塔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安平,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作强,系员工。
被告:张雷,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路102号。
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恒业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华夏恒业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福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