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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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恢220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林贤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288号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松,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浙0683破16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已宣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恢2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慧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