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杭州耐立自动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5909号之一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虹桥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经,住所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耐立自动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耐立电气有限公司、杭州耐立自动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256元,均由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箭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