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7484号
原告:浙江万咏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工业区(清水潭上村、陆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斯鑫,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渤海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天博中心******。
法定代表人:*自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咏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咏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5元,依法减半收取5287.5元,由原告浙江万咏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