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2民初887号
原告:***,男,1941年11月7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开发区兴业路5号。
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开发区兴业路5号。
被告: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兴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6018971832。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祁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