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财保10号
申请人: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6018971832。
法定代表人张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紫晔,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县风化店乡武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县风化店乡武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武明涛,村长。
申请人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沧县风化店乡武庄子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112万元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2020年8月26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县风化店乡武庄子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红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