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2民初1831号
原告:浙江万咏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龙江工业区(清水潭上村、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5177270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斯鑫,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兴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6018971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书行、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万咏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咏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7.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