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旭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945701781,住所地苏州市齐门路平家巷20号。
法定代表人:孙敬旭。
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73033272F,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凤山路17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平。
申请执行人苏州旭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125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大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1261.2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