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205行初23号
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二泉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俐臣,该局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科员。
第三人***,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士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锡人社工字(2015)第05150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该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德玛电器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坚
审判员黄晔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