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9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