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1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德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玛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公司应***公司支付款项60000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80元。 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德玛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25日、2022年5月26日、2022年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书。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可供扣划的保险合同。 2.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坊××南省**服饰有限公司1号厂房(不动产权证号××)。经调查核实,该处不动产已于2016年9月28日经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拍卖成交,不动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已由该院作出(2016)豫07执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决归买受人新乡高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现因遗留问题暂未变更过户。本院已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询问款项受偿情况并申请参与分配,暂无款项可供本案受偿。 4.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5.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反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2022年6月23日,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9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德玛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及约谈通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或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888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083元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债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应财产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在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上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执行请求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