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绍诸商初字第612号
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莫干山路569号省石化厅文一街招待所内。
法定代表人:王波波。
委托代理人:杨永生、邱秀平,
。
被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道高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卢朝晖。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
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光华通信
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
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2元,依法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杭
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尚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