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9873号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系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部新区西湖路支行x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予以冻结;2.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路xxx号xxx幢xxx号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xxx元;以上保全总限额为xxx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部新区西湖路支行x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
二、查封被申请人***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路xxx号xxx幢xxx号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保全限额xxx元。
以上保全总限额为x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