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灏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0399号
原告:北京中天灏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318号院1号楼3层311-2、311-4(昌平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94597213。
法定代表人:段瑞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雷,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7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972729。
法定代表人:王利,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天灏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天灏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灏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灏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7.42元,减半收取7243.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中天灏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欧阳智鑫
书记员侯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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