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9873号之二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重庆尚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神州数码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