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讯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讯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6民初1401号之一 原告: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宽通信公司),住所保康县过渡湾镇二堂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099566855E。 法定代表人:***,男,大宽通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讯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讯联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87506556X。 负责人:***,襄阳讯联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讯联达公司经理,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讯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讯联达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二砖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MGU74K。 负责人:***,湖北讯联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讯联达公司经理,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大宽通讯公司与被告襄阳讯联达公司、湖北讯联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大宽通讯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宽通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6元,减半收取9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43元,由原告保康县大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云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