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02民初6009号
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197913XX。
法定代表人:梁波。
被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00044XH。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9.93元,减半收取计币5725元,由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慈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