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02民初6008号
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7417913XX。
法定代表人:梁波,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林,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丹,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彬江特种机电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68660510Y。
法定代表人:罗清华,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6元,减半收取计币5768元,由原告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世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彭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