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46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 区 璧 城 街 道 璧 铜 路 169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227203905942M。
法定代表人:雷代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 街道三担村 7 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7MA5U55WJ31。
法定代表人:吴建忠,董事长。
本院办理的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8499号具有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一 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1451589.14 元,逾期支付则以尚欠金额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利率计算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932.15 元,由被告重庆大路物 流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 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以上判决内容,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
本院认为:重庆市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虽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渝0120执462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川
审 判 员  吴 * 斌
审 判 员  鲍 仲 容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远 菊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