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泓源国际**(送达确认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日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棋,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确认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江洪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胜,男,住福建省周宁县,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斌,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辅用

审 判 员 沈鸣鸣

审 判 员 易丽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林圆圆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