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泓源国际**(送达确认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日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棋,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确认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江洪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胜,男,住福建省周宁县,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斌,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辅用
审 判 员 沈鸣鸣
审 判 员 易丽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林圆圆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