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伊春市竣邦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春市竣邦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工业园区林聪路23号3楼。
负责人:陈玉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晖,福建名仕(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捷,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蔡章,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
法定代表人:韩凤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江洪达,执行董事。
上诉人伊春市竣邦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案涉工程使用改性沥青的情况、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应支付利息的计算时间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春市竣邦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祖斌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玉莲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