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城东北路2号新世贸酒店四层B区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4A8D1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212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陕西省清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5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到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由***陆续交付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且2021年2月4日***与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进行工程量结算,故一审法院仅以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为由,直接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5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28.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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