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城东北路2号新世贸酒店四层B区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4A8D1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212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陕西省清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周宁县宁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5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到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由***陆续交付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且2021年2月4日***与福建省鑫大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进行工程量结算,故一审法院仅以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为由,直接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5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28.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