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正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541号
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瓷都大道5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向东,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正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高新区兴园路(景厦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杨桂菊。
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正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计719.5元,由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