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541号
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瓷都大道5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向东,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正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高新区兴园路(景厦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杨桂菊。
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正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计719.5元,由原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