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2民初294号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下罗江西省公路物资储运总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5922B
法定代表人:赖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善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806936T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9元,减半收取计6409.5元,由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