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1220号
原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摩苍路东段北侧兰溪苑40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MA6P5J9P13。
负责人:杨应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豪,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806936T。
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董事长。
原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分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分公司以被告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由原告保山澳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旭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