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4民初406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79439809A。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友谊,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被告**、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与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