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15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前进乡青龙东街居委会一组房屋,但该房屋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詹昱******
审判员程艳******
审判员万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