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24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28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开办的家庭式投资公司,该案为***系列案之一。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家庭式的投资开办公司,超负巨债的经营模式,涉债金额达二千多万元,涉债范围已波及鄂、豫、皖三省,其开办的公司处于长期停产歇业状态,除公司的厂房和部分机械设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各方多次协商,达成由经营能力的债权人承包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生产经营,以经营所得一部分偿还承包者、一部分偿还其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按年度结算。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混凝土生产线租赁协议书,以经营所得抵偿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立案的(2017)豫1524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郁峰
审判员*功明
审判员岳昌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