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豫1502执24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张苹远,女性,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甘莹梅,女性,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晏波,男性,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潘君,女性,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甘秀丽,女性,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邹心强,男性,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779439809A,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张苹远、甘莹梅、晏波、***、潘君、甘秀丽、邹心强、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立明
审判员 詹 昱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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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