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
负责人:***,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友谊,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以下简称三友机具行)与再审申请人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友机具行申请再审称: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还有76321元未支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驳回华林公司的再审申请。
华林公司申请再审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对双方的工程款及利润分配进行了判决,并告知双方对后期工程的税款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原审未支持三友机具行应承担后期税费不当,请求驳回三友机具行的再审申请,支持华林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三友机具行与华林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友机具行曾经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华林公司,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做出(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已对双方的工程款及利润分配进行了判决,并已实际执行完毕。三友机具行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华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三友机具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本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告知双方对后期工程的税款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华林公司诉求的是请求三友机具行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华林公司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后期缴纳的税款数额,一审判决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华林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