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与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
负责人:***,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友谊,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以下简称三友机具行)与再审申请人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友机具行申请再审称: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还有76321元未支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驳回华林公司的再审申请。
华林公司申请再审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对双方的工程款及利润分配进行了判决,并告知双方对后期工程的税款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原审未支持三友机具行应承担后期税费不当,请求驳回三友机具行的再审申请,支持华林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三友机具行与华林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友机具行曾经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华林公司,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做出(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已对双方的工程款及利润分配进行了判决,并已实际执行完毕。三友机具行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华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三友机具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本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告知双方对后期工程的税款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华林公司诉求的是请求三友机具行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华林公司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后期缴纳的税款数额,一审判决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华林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阳市浉河区三友园林机具行、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