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假日温泉酒店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91210300683711812H,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假日温泉酒店,912103007654136750,住鞍山市千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生效的(2021)辽0311民初2900号判决,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假日温泉酒店欠原告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81元,于2021年11月19日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则承担违约金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假日温泉酒店在鞍山银行账户内存款CNY7801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晋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