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异37号
异议人暨被执行人: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南路七宿舍东侧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执行王**与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异议人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对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冻结异议人暨被执行人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9月28日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辽宁冠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学兵
审判员 刘 威
审判员 李雨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