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财保234号
申请人:温州远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大道聚鑫城5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UP8U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东路欣悦家园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9960891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温州远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在瓯海农商银行**支行开立的2XXX8账户内的存款961975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远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在瓯海农商银行**支行开立的2XXX8账户内的存款961975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远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