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4937号
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南汇路165号4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419527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公司职员。
被告: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东路欣悦家园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9960891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1元,减半收取计2595.5元,由原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