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1民初9358号
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8588-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红桥社区二组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