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1民初9359号
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8588-6),住所地大足区***红桥社区2组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友,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博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