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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1民初3926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8588-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红桥社区2组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友,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罗定级,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被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罗华中,男,193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被告父亲。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均
审判员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