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141号
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377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47485886E。
法定代表人:陈永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显娅,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9579W。
法定代表人:兰兴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790.8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公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邓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