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1民初150号
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47485886E),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建,董事长。
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9579W),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兰兴年,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永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后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永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彭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