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142号
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足区宝兴镇红桥社区二组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47485886E。
法定代表人:陈永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9579W。
法定代表人:兰兴年,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3.3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博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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